曾某1抢劫案 抢劫罪;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艳飞

孟祥春

刘堪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如何准确把握并区分主从犯?
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情形下,三人共同盗窃并转化为抢劫,除非具有非常明确的次要作用的证明,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曾某1系从犯,因为从犯系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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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61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1(别名曾某2),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艳飞;人民陪审员:孟祥春;人民陪审员:刘堪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审判员:郑敏;代理审判员:刘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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