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1职务侵占案 非京籍罪犯缓刑的适用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松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坤

周玉霞

法官解说
(一)靳某1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靳某1在犯罪期间系分播公司员工,具有收取分播公司游戏币销售款的职务便利,应归属于分播公司的钱款11万余元据为己有且用于个人消费,且数额巨大,在分播公司在靳某1离职后发现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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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1,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专员,暂住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坤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周玉霞,北京市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二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延昊;代理审判员:张辉;人民陪审员:刘立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代理审判员:杨军周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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