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选择性罪名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轶松

李凯

吴炎冰

法官解说
在办理毒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该案所涉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毒品案件的选择性罪名适用问题,本文将结合其他相关争议问题一并作出探讨。
一、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不同犯罪行为,应按选择性罪名并列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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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法院(2013)房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玉磊。
被告人宋某,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11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艳飞;人民陪审员:李增禄李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轶松;代理审判员:李凯、吴炎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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