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制猥亵妇女案 强制猥亵妇女罪;情节显著轻微;自诉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81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惠萍

韩华

陈晓伟

法官解说
本案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本案均认为许升对陈某某1虽有猥亵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自诉人陈某某1认为许升的行为构成犯罪,到法院对许升的行为提起了刑事自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集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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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1222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814号。
2.案由:强制猥亵妇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上诉人):陈某某1,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兴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惠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升(被上诉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5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韩华、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淘涛;人民陪审员:常永春刘辉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轶松;审判员:郭树明;代理审判员:张慧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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