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死亡赔偿协议效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特车分公司

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

大港油田集团采油一厂作业三区

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

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

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终字第229号
审理法官:

李静

刘爱民

孙凤晖

代理律师:

陈涛

陈涛

李立新

李立新

法官解说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是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其前提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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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某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3417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终字第229号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特车分公司仪表工
委托代理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男,大港油田集团采油一厂作业三区电焊工
委托代理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一矿区管理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某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彬;代理审判员:刘新;人民陪审员:张秀梅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代理审判员:刘爱民;代理审判员:孙凤晖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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