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等诉董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014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有判例价值的关键点有三:
一、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应关注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关系的存在,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依法作出判决。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系两种独立存在的案由。但这两种法律关系往往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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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229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4127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0142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某,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康某之委托代理人、康某之妻),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董某。
以上二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某,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明;代理审判员:章瑾刘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岭;审判员:王云安、周文祯。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国惠;代理审判员:白涛、刘彩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
7、案件来源:
原审上诉人康某、杨某与原审被上诉人董某、孙某、贾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04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是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高民申字第034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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