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医疗告知义务 履行瑕疵 医疗服务合同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法律服务所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28号(2014年12月19日)
审理法官:

崔军

包颖

杨宝华

代理律师:

谢定平

刘新宇

法官解说
现代的医患关系模式是一种以医患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利益信赖型医患模式。医生的告知义务正是顺应这种医患关系模式而产生。一方面,《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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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河东区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603号(2014年10月22日)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28号(2014年12月19日)
2.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48年9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刚,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彤,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宇,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滨,该院医政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桂军;代理审判员:郭宏敏;人民陪审员:刘永志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军、审判员:包颖 杨宝华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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