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5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086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袁某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继良;审判员:康虎栋;人民陪审员:严性慈。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智瑜;代理审判员:张在民、陈广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袁某诉称:原告张某与死者袁某2系夫妻关系,原告袁某系袁某2之子。2011年3月23日,原告家中家用普通插座跳闸,2011年3月25日,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派电工至原告家中维修电路,该公司电工在维修电路时,将连接室内闸箱中的零线与火线反接。2013年9月4日上午,袁某2在家中用电时触电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将零线与火线反接,违反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GB50303-20023号国家标准,应对袁某2的死亡负有80%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抢救费570元、丧葬费31 338元、死亡赔偿金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认2011年3月25日派电工在原告家中维修电路时将零线与火线反接。但死者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私拉电线且违规从事维修焊接工作系导致其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部门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表明,经过现场勘验,即使零线与火线反接,漏电保护器仍然能够正确动作。因此,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电工将零线与火线反接并无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死者袁某2系夫妻关系,原告袁某系袁2之子。2011年3月25日,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派其电工至二原告与死者袁某2所居住的北京市东城区XXX胡同X号院X楼XXX5号房屋进行电力设备维修。维修时,因原告家中电源箱中的零线与火线不能正确对接,为使其家中尽快通电,被告工作人员将其家中电源箱中的零线与火线反接。2013年9月4日上午,袁某2在家中用电时触电身亡。原告张某、袁某支付抢救费570元。
2014年3月,本院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调取了事发现场照片。2014年5月,本院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鉴定内容包括:案发现场的220伏线路的零线、火线是否接反;零线、火线接反的的情况下,漏电保护器是否会正确动作;案发现场的漏电保护器是否能正确动作。原告张某、袁某支付鉴定费6万元。2014年6月,鉴定机构至北京市东城区XXX胡同X号院X号楼XXX5号房屋内,根据刑侦支队的照片对现场进行了模拟实验,根据现场照片所模拟的案发现场电线的连接情况,致触电的裸露点,分别在压线端子附近和金属鸭嘴夹处,此四个裸露前均没有做绝缘处理。经过实验,鉴定中心得出结论:案发现场开关箱内"普通插座"小开关负荷侧接线与设备标注相反,即零线与火接反;接反的情况下,漏电保护器会正确动作;案发现场相关的漏电保护器能正确动作。
诉讼中,就死者案发时,漏电保护器是否动作;零线与火线反接是否导致触电,触电是否会直接导致死亡询问了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由于无法完全还原当时的情况,根据死者死亡的事实,只能反推当时死者触电时,电流在死者身体中形成了回路,漏电保护器没有动作;而零线与火线反接后,在电源插座开关断开情况下,人体触摸到裸露的零线(实质上的火线),在某些情况下有触电的可能性。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他人因过错造成公民死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在其所管理小区的业主家中出现电路故障时,应查找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但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简单将电闸箱中的零线与火线反接,该情形客观上成为人体触电身亡的危险因素。另死者袁某2在不具备专业技术资质的情况下,使用金属鸭嘴夹等工具从事对用电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在用电时不佩戴绝缘工具,使用有多个裸露点的设备,也增大了其本人触电的危险性。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电力维修时将零线与火线的反接与死者袁某2用电时违规操作是导致死者袁某2触电死亡的共同因素。故本院酌定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与死者袁新江对袁某2触电身亡各负担50%的责任,被告东旭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袁某抢救费285元、丧葬费15 669元较为适宜;对于原告张某、袁某所主张的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赔偿二原告15万元死亡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死者袁某2的突然死亡给原告张某与袁某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考虑到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东旭佳业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较为适宜。
(五)一审定案结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袁某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九万五千九百五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袁某2的死亡与我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主观认定零火线反接是造成袁某2死亡的因素缺乏依据,有悖客观裁判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一审法院已经调取了公安卷宗,而且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并对死因进行了详细考证,法制进行时两次报道了此案情况,也做了实验,可以证明对方的过错责任,我们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袁新江的触电身亡应当是零火线反接与袁某2自身用电操作不规范等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事发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现场调查,原审期间对相关问题依法进行了鉴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东旭佳业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妥,所作处理亦无不当之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东旭佳业物业公司以鉴定结论显示零火线反接的情况下案发现场的漏电保护器能正确动作为由,上诉主张袁某2的死亡与该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主观认定零火线反接是造成袁某2死亡的因素缺乏依据,有悖客观裁判原判。但袁某2触电身亡是不争的事实,鉴定人员亦表示在此情况下只能反推当时死者触电时,电流在死者身体中形成了回路,漏电保护器没有动作,而零线与火线反接后,在电源插座开关断开情况下,人体触摸到裸露的零线(实质上的火线),在某些情况下也有触电的可能性;况且,零火线反接的客观危险性是基本常识,东旭佳业物业公司对此有明显过错。对比本案双方的举证情况,原审法院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所作认定合理合法。东旭佳业物业公司只是否认其不当行为与袁某2触电身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并未提供切实充分的反证,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也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及通说,在一般侵权案件当中,判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四个要件,首先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次有侵权行为,再次具有损害后果,最后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该案当中,争议焦点在于死者袁某2的触电身亡与物业公司将零线与火线反接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为此东城区法院就案发现场零线与火线是否反接,反接后漏电保护区能否正确动作、以及案发现场的漏电保护区能否正确动作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根据在刑侦大队调取照片还原案发现场后的进行了实验,认定了当时零线与火线反接的事实,同时认定案发现场零线与火线反接,漏电保护器是能够正确动作的。该实验的结果首先肯定了存在零线与火线反接这个具有客观危险性的事实,但同时又认定了反接后并不必然导致死亡。为了进一步查明袁某2之死与零线与火线反接直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东城区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并就相关问题询问了鉴定人员的意见,鉴定人员给出答复:由于无法完全还原当时的情况,根据死者死亡的事实,只能反推当时死者触电时,电流在死者身体中形成了回路,漏电保护器没有动作;而零线与火线反接后,在电源插座开关断开情况下,人体触摸到裸露的零线(实质上的火线),在某些情况下有触电的可能性。就此,法院综合考虑了各项因素:东旭佳业物业公司员工在维修电路时将零线与火线反接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用电安全的要求,该反接虽然不必然导致人体触电身亡,但其为一安全隐患是不争的事实,且袁某2系触电身亡,电流确实在其身体中形成了回路,因此东旭佳业物业公司将零线与火线反接应为造成袁某2的死亡的因素。另根据案发现场的照片,袁某2在触电前正在使用金属鸭嘴夹等有多个裸露点的设备,并且并未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其本人也存在过失,法院由此酌定东旭佳业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各种危害事故。但是法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填补所发生的损害,同时防止或减少类似危害事故的发生。在本案的处理中,法院也是秉承以上原则。对于死者袁某2的触电意外身亡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法院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补偿。另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零线与火线反接在日常生活中并非少见的现象,通过该案判决,无论是用电管理维修方还是用电方都应引以为鉴,减少或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李虹颖)
【裁判要旨】法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填补所发生的损害,同时防止或减少类似危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具有相当客观危险性但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行为,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宽认定该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保护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