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因果关系;生命权;行为危险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08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崔智瑜

张在民

陈广辉

代理律师:

王彩霞

赵佳

法官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也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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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5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0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袁某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继良;审判员:康虎栋;人民陪审员:严性慈。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智瑜;代理审判员:张在民、陈广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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