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赤尾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调岗合理性的认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06846号
审理法官:

李馨

宋猛

孟瑞

代理律师:

白如静

孟德丰

法官解说
通过本案,值得分析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不经劳动者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的特性,完全否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无异于否定了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权。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合理尺度,处理劳动合同变更纠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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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37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6846号
(二)案由:劳动争议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赤尾时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赤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德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苏银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馨;代理审判员:宋猛、孟瑞。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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