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孔某等侵害著作权案 著作权 侵权认定 高级抄袭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93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宁光

张家兴

王国华

王书宁

丁红涛

王新锋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对高级抄袭的判断。随着社会的进步,涉及高级抄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而当下法院对于高级抄袭的认定标准却不统一,对同一被控侵权行为,有的法院认为这是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而有的法院则认为...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21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934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9号。
负责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该书店管理中心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红涛,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锋,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雪;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徐书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光;代理审判员:周多;代理审判员:马晓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