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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重点在于对高级抄袭的判断。随着社会的进步,涉及高级抄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而当下法院对于高级抄袭的认定标准却不统一,对同一被控侵权行为,有的法院认为这是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而有的法院则认为...
(一)首部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9号。 负责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该书店管理中心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红涛,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锋,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首部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9号。 负责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该书店管理中心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红涛,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锋,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为知名作家,江苏省作协会员。曾获腾讯网"作家杯"第二届原创大赛第四期冠军、2007年度新浪网青春文学四小花旦、2008年荣登中国首届网络原创作家风云榜单,拥有众多读者。2007年,原告以李歆为笔名,陆续在晋江文学、潇湘等网站发表小说《秀丽江山》1-4集。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秀丽江山》由朝华出版社陆续出版,总定价为95元,作品署名李歆。《秀丽江山》采取穿越的手法并以主人公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他们之间的爱情生活及感情纠葛的同时,还描写了阴丽华与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以及君臣、宫廷斗争等情节。该作品十分畅销,并相继在各大网站公开发表。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了署名"花半里"(被告孔某的笔名)的小说《皇后纪》,原告从被告光明楼书店购买了该书。原告发现《皇后纪》亦采取穿越的手法以主人公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他们之间的爱情生活及感情纠葛的同时,还描写了阴丽华与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以及君臣、宫廷斗争等情节。不仅如此,原告发现,小说《皇后纪》在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了《秀丽江山》一书,甚至还照搬了《秀丽江山》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同时,两书在故事的描述手法、发生的时间顺序,独创的虚拟人物、人物性格及关系等原告独创的方面也存在大量惊人的相似之处。《皇后纪》不仅在全国发售,同时也在新浪网等网站上公开发表,导致读者的困惑和质疑,并质询原告,使原告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干扰。鉴于三被告的行为从未得到原告的允许,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重大伤害,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皇后纪》,被告光明楼书店停止销售图书《皇后纪》,被告孔某终止与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就《皇后纪》一书的出版合同以及对《皇后纪》的一切对外的许可使用行为;2、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某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4、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某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5、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秀丽江山》一书不享有著作权。2、《皇后纪》在创作、主题思路、人物脉络、人物出场情景、语言表述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秀丽江山》有着很大的差别,《皇后纪》属于作者孔某自行创作,不存在抄袭的情况,根据孔某向凤凰文艺出版社提交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皇后纪》作品当中的情节和人物均有历史资料可以参考,刘秀和阴丽华作为大家周知的历史人物,在各个历史阶段均对两人的描述有着很多版本,孔某在创作时确实参照了相关历史材料,但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情况。3、在作者孔某向凤凰文艺出版社交稿时,凤凰文艺出版社已经明确要求其提交的作品须为原创,出版社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4、原告所主张侵权的情节要么是有明确历史记载资料,要么是日常通俗的语言表述,不构成侵权。综上,凤凰文艺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光明楼书店辩称:光明楼书店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孔某辩称:1、同意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的答辩意见。2、《皇后纪》是孔某独立创作的,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3、《秀丽江山》及《皇后纪》均是通过《资治通鉴》等史书创作构架的,两本书在主要线索、情节、人物特征、语言风格等宏观方面不相同,在微观方面也不相同,孔某的《皇后纪》有明显的独创性。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图书《秀丽江山》的权属事实及出版情况 2007年6月21日,朱某(甲方)与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出版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乙方自行决定选择出版社出版上述作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有效。甲方基于本合同约定授予乙方的代理权仅限于图书出版权,代理范围仅限于《秀丽江山》本身。 2007年9月,朝华出版社出版图书《秀丽江山1·青龙卷》,版权页载明作者李歆,版次为第1版第1次印刷,书号为ISBN978-7-5054-1754-0,定价25元。 2008年1月,朝华出版社出版图书《秀丽江山2·白虎卷》,版权页载明作者李歆,版次为第1版第1次印刷,书号为ISBN978-7-5054-1755-7,定价22元。 2008年9月,朝华出版社出版图书《秀丽江山3·玄武卷》,版权页载明作者李歆,版次为第1版第1次印刷,书号为ISBN978-7-5054-1784-7,定价23元。 2009年1月,朝华出版社出版图书《秀丽江山4·朱雀卷》,版权页载明作者李歆,版次为第1版第1次印刷,书号为ISBN978-7-5054-1979-7,定价25元。 2011年2月13日,朱某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生效,至2016年2月20日止。授权作品为朝华出版社出版的上述四部作品。 2011年2月17日,朱某(甲方)与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该协议所附的《著作者信息备案表》上载明姓名为朱某,笔名为李歆以及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并附有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2年6月20日,朱某(权利人)与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人,以下简称北京阅读纪公司)签订《授权出版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作品名称为《秀丽江山》,作者署名为李歆,字数为800千字。权利人授予被授权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利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和相关单位出版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字版。被授权人有权利自行选择和确定出版单位。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12年12月7日,朱某(李歆,甲方)与北京阅读纪公司(乙方)签订《<秀丽江山>解约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新版《秀丽江山》出版合同,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原则,友好解约。该《秀丽江山》出版合同提前中止。乙方预付甲方的定金不再退还。 2013年1月10日,朱某(权利人)与天津华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签订《授权出版协议书》,约定该协议项下的作品为《秀丽江山》,作者署名为李歆,字数为800千字。权利人授予被授权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利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和相关出版单位出版作品中文简体字版。被授权人有权利自行选择和确定出版单位。双方约定报酬方式按版税执行,具体约定为版税率10%,被授权人自收到作品齐、清、定稿30日内,支付权利人预付金5000元。此预付金为版税一部分,出书后从首印版税中扣还。双方约定首印数量为1万套,每套四册售价不低于98元。被授权人加印、再版作品中文简体本时,应将印数如实通知权利人,并在作品加印或再版后按期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 2013年4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图书《秀丽江山》(共四册,包括青龙卷、白虎卷、玄武卷和朱雀卷),版权页载明作者李歆,版次为第1版第1次印刷,书号为ISBN978-7-5113-3263-9,定价99元。 二、被控侵权图书《皇后纪》的权属事实及出版情况 2011年11月7日,孔某(甲方,许可人)与北京阅读纪公司(乙方,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为《皇后纪》,作者署名为花半里,作品类型为穿越小说,总字数约为40万字。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独占的,以简体中文版图书形式复制和发行上述作品的权利(包括出版权和发行权)。双方约定基础印数为1万册,版税率为7%,上述作品出版上市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图书定价×基础印数×7%)的版税总额的50%,剩余50%在上述作品出版上市后6个月内结算。如乙方需加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加印、再版版税结算在作品出版发行后的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进行,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自甲方将完稿作品交付之日起5年内乙方拥有上述专有使用权和其他衍生权利。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打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授予第三方行使,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甲方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5年。 2011年11月14日,北京阅读纪公司(甲方,著作权人)与凤凰文艺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为《皇后纪》(上、下册),作者署名为花半里,原名孔某。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应于2012年2月15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5000册。上述作品作者的稿酬由甲方支付,支付形式由甲方和作者商定。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以版权页标定为起始时间。 2012年1月,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图书《皇后纪》(上、下),版权页载明作者为花半里,版次为第1版第1次印刷,书号为ISBN 978-7-5399-4992-5,定价49.8元(全二册)。 2009年7月15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关于同意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所属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的批复》的文字,文件号为新出审字[2009]148,内容为同意江苏文艺出版社更名为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三、光明楼书店销售图书《皇后纪》的事实 2013年9月12日,朱某委托代理人韩某会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9号的新华书店,韩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从该书店购买到书名为《皇后纪》一套两本(上、下册各一本),共支付49.8元,并获取《光明楼店销售小票》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票各一张,小票载明商品名称为《皇后纪》(全二册),单价49.8元。发票载明项目为图书,金额为49.8元。光明楼书店认可上述图书系由其销售并提供单据证明系其从北京台湖出版物会展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购进。 四、图书《秀丽江山》(以下简称《秀》)与图书《皇后纪》(以下简称《皇》)的比对情况 朱某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两本图书进行了比较,从宏观上看,朱某主张两本书的相似点在于:1、《秀》与《皇》均是以阴丽华和刘秀的感情为主线的,史书上对此二人的感情记载是刘秀追求的阴丽华,而《秀》描述的是阴丽华对刘秀有好感,《皇》的感情脉络也是阴丽华追求的刘秀。2、《秀》描写了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此感情纠葛在史书中是没有记载的,而《皇》中也有同样的描写。3、《秀》以穿越的手法开篇,《皇》也是以穿越的手法开篇的。从微观上看,朱某认为《皇》的抄袭手法主要有四种:1、照搬原文的情况;2、将原文拆散分布在各段落的情况;3、照搬原文,虽然说出原文的人物有变化,但不影响故事情节发展;4、将原文中的意思用其他的文字形式表现,但内容无变化。朱某又进一步将上述四种情况归纳为两类,一是对原文语句的抄袭,二是对原文情节的抄袭。诉讼中,朱某提交了《侵权分析对照表》,共列明了72处涉嫌抄袭的内容,庭审中其放弃了对第35处、49处、53处、59处、62处、67处涉嫌抄袭的主张,并增加一处涉嫌抄袭的内容,即共计67处涉嫌抄袭的内容,朱某认为其中21处仅为情节抄袭,其余46处既是语句的抄袭又是情节的抄袭。 孔某称其是从2010年初开始创作《皇》一书,原定名为《不负江山不负卿》,该书情节全部是结合《资质通鉴》和《后汉书》中的史料记载所写,主要线索、主要情节、人物性格、人物本身以及周围与之相关的人物身份发生的故事、情节设置,也是全部按照史料记载,全书分三条线索加工编写。其中主线是在史实的基础上,美化加工阴丽华和刘秀的婚姻和感情经历,描写女主角阴丽华跌宕起伏的一生。次线则是根据历史记载,描写刘秀打江山和守江山的经过。暗线则是写阴丽华和郭圣通的后位之争以及为儿子的皇太子之位之争。孔某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两本图书进行了比较,其认为从宏观上看两书的目录结构、中心思想、语言风格、穿越手法、规模字数、对男女之情的描写、作者的代入程度、人物性格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均不相同。关于朱某提出的三点宏观上的相似之处,孔某均不认可,其主张:1、关于感情主线,《秀》描写的刘秀在明知阴丽华是自己哥哥女朋友的情况下仍主动追求的阴丽华,而《皇》中则自始自终都是阴丽华追求的刘秀。2、关于阴丽华与邓禹的感情纠葛,虽然史料中对此没有记载,但《皇》中之所以有写明二人的感情纠葛是作者对小说情节设计的考虑,具体的感情纠葛的描写与《秀》有明显不同。3、关于穿越手法,《皇》一书一开始并没有打算用穿越的手法来写,而是为了图书销量,应图书编辑的要求改成的穿越小说,且穿越题材是如今各类小说的通用桥段,并不存在抄袭一说。就微观方面,针对朱某提交的67处涉嫌抄袭的内容,孔某称其中有18处为通用表达,48处有史料来源,1处既涉及通用表达又有史料来源。 五、朱某主张其精神受损害的事实 朱某提交了名为"李歆lixin"微博的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2013年6月7日,该账号发布了"《皇后纪》抄袭《秀丽江山》对比图",称"这其实只是冰山一角,人设抄袭什么的与之一比都算是小儿科了,暂且先放五个点出来。几十万字呢,慢慢来,明天起会从第一章逐条比对起,谢谢读者们的帮忙。抄袭点太多了,比如刘秀中风丽华给刘秀吸痰,马援的女儿给丽华献薏米等等,数不胜数",账号为"悦读纪"的微博账号在该条微博的评论中写到"悦读纪作为立足于原创的出版品牌,我们特别讨厌抄袭。所以我们特别欢迎对抄袭者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院或相关专业机构判决鉴定,该让赔偿赔偿,该让道歉道歉,在法院或专业机构判决鉴定前,我们特别不欢迎借助微博平台煽动散布。不当言论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请自重。"另,部分网友评论认为李歆在微博中发布上述内容系炒作,并有网友用辱骂性的语言攻击李歆。朱某认为网友的上述评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孔某及凤凰文艺出版社对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
3、一审判案理由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朱某系《秀》一书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作为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 对于作品而言,具备独创性是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同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朱某据以主张孔某抄袭的事实基本不在于双方作品的文字等最终符号的相同或者相似,而主要在于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散落在作品不同部分的个别语句等的相同或相似。因此在判断小说《皇》是否构成对朱某就小说《秀》所享有著作权的侵犯,首先应分析朱某主张侵权的内容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及是否属于原告独创性的表达。因两部小说是以特定历史人物为对象创作的文学作品,其中的人物、事件大都以史实为基础,两部小说不可避免地会在作品中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原告独创性表达时,还应将公有领域中的素材或史实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其次要分析被控侵权的小说《皇》与原告小说《秀》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只有在被控侵权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在表达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才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综上,本院将根据历史题材作品的特点及上述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具体案情,双方作品的语言风格、人物塑造、整体内容以及具体内容等情况,对《皇》是否侵犯《秀》著作权予以认定。 第一,对比两部小说的语言风格,《秀》是以第一人称叙述,语言活泼、俏皮,使用了较多的现代通俗语;《皇》是以第三人称叙述,相较《秀》语言更为平铺直叙,更具书面语言,两者语言风格差异较大。 第二,对比两部小说的人物塑造,两书中的男女主人公及其他主要人物均是在历史中存在的人物。刘秀作为东汉开国皇帝是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具有较高的军事才能,为政宽厚简易,励精图治,因说过"娶妻当娶阴丽华"而使得其与阴丽华的爱情故事千古传颂。两书中所塑造的刘秀形象均是温文尔雅、计谋无双,从被人瞧不起到走向权力巅峰,且深爱阴丽华,这一形象比较贴合历史中刘秀的真实形象。两书关于刘秀形象的不同之处在于,《秀》中,刘秀既爱江山也爱美人,将江山和阴丽华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皇》中,为了江山社稷,刘秀会主动牺牲阴丽华。关于阴丽华,《后汉书》中对其的性格记载是恭谨简约、不喜嬉笑戏谑,生性人爱孝顺、怜悯慈爱。《秀》中阴丽华活泼、开朗、个性十足,身手了得,巾帼不让须眉,很有政治手腕,善于行军打仗。有众多追求者,开始不喜欢刘秀,后共同经历种种磨难后才深爱上刘秀。《皇》中阴丽华生性淡定、冷静、舍得付出,懂得放弃、最会隐忍,做事滴水不漏,看似柔弱,骨子里有一股烈性。虽有他人倾慕,但自始自终深爱刘秀。由此可见《秀》中对阴丽华的人物塑造进行较大的艺术加工,其人物形象与真实的阴丽华差异极大,而《皇》中阴丽华的形象更贴近真实,故两书所塑造的阴丽华形象具有明显差异。 第三,对比两书的整体内容,两部均是以王莽新政以及东汉初年为历史背景,讲述了东汉王朝开国皇帝刘秀和皇后阴丽华的人生经历。两书写作的主要脉络和主要情节均以史实为基础,两书的相同之处在于:1、均运用了穿越的手法,女主人公均是从现代穿越到了王莽天凤年间成为阴家小姐阴丽华;2、均以刘秀与阴丽华的爱情故事为主线,穿插描写刘秀打江山守江山的过程;3、均虚构阴丽华与邓禹、刘玄有感情纠葛;4、均描写了阴丽华与郭圣通的后宫之争。但对比二者的内容,两书在主要情节的设计上以及描写的侧重点上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1、两书穿越手法不同,《秀》是写女大学生管丽华在看流星雨的时候意外穿越到了王莽时代,成为阴丽华,阴家家长阴识知晓其不是真正的阴丽华,小说没有写明在阴丽华死后是否穿越回现代。《皇》是写现代女新闻记者沈昼和男朋友苏文因得罪黑社会而遭到枪杀,穿越到了王莽时代成为阴丽华,无人知晓其不是真正的阴丽华。阴丽华死后穿越回现代变回沈昼。2、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不同,《秀》中穿越后的阴丽华因为一套《尚书》,得知原来的阴丽华爱慕一个叫刘秀的男子,阴丽华因好奇前身喜欢的"刘秀",误打误撞,结识了刘秀三兄弟,此时,刘秀并未向阴丽华表白过心意,阴丽华也并不喜欢刘秀,后两人经历众多磨难后阴丽华才心属刘秀。《皇》中阴丽华在表哥邓晨和表嫂刘元的介绍下,认识了刘元的弟弟刘秀,并且因为刘秀和自己的男朋友长得像,所以暗恋他。但是阴丽华的母亲邓氏却给她找了娘家子弟邓禹做女婿,并且打算给她订亲,遭到阴丽华的反对。阴丽华借刘秀的《尚书》送订情手帕给刘秀,和刘秀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因为邓氏的反对,两人只能暗中交往。虽然两部小说中阴丽华和刘秀结婚时均遭到了家人的反对,但反对的原因和反对者有很大不同,《秀》中反对二人结婚的人是阴识,且反对的理由是担心阴丽华的安危,《皇》中反对二人结婚的是阴母,而阴识自始自终都支持二人交往,阴母反对的理由是她想将阴丽华许给娘家子弟邓禹。3、阴丽华与邓禹及刘玄的感情纠葛不同,虽然两书均虚构阴丽华与邓禹和刘玄有感情纠葛,但整体看来两部书中对于邓禹和阴丽华的感情描写有很大不同,如《秀》中阴丽华与邓禹是偶遇的,邓禹向阴丽华求婚,因阴丽华不想在古代结婚,而不置可否,态度暧昧。在阴丽华与刘秀结婚后,邓禹为了阴丽华而追到河北,想将已经是身为刘秀妻子的阴丽华带走,遭阴丽华拒绝后,为了留在阴丽华身边才答应刘秀出仕。在阴丽华从宫中出走,借邓奉之兵对战刘秀时,邓禹曾辞官追随阴丽华。而《皇》中邓禹和阴丽华是亲戚,阴母属意邓禹做女婿,邓禹向阴丽华求婚,阴丽华因心中有刘秀而没有答应。阴丽华与邓禹重逢后两人再无感情纠葛。关于刘玄与阴丽华的感情纠葛,虽然两书中均描写刘玄将阴丽华绑至长安用以威胁刘秀,且说出为了阴丽华可以放弃江山的话,但两书对于二人感情纠葛的整体情节设计有很大不同,《秀》中阴丽华与刘玄是在逃亡的过程中偶遇的,刘玄见到阴丽华杀人的过程,认为杀过人后的女人就不是女人,刘玄称帝后,曾多次表示让阴丽华做皇后,且将阴丽华比作吕后。《皇》中刘玄和阴丽华两人除了在第一次见面时,说过几句话外,其他时候是并没有私下交集的,刘玄第二次见阴丽华,在明知阴丽华和刘秀是恋爱关系的时候,就当着刘秀的面流露出要纳阴丽华的意思,被刘秀抢先拒绝了,之后又向阴识流露出想纳阴丽华的意思,被阴识拒绝了。两次求亲被拒后,刘玄对阴丽华没有其他的纠缠行为,直到绑架阴丽华。4、除邓禹和刘玄外,与阴丽华有感情纠葛的人物不同。《秀》中阴丽华还与冯异、刘縯有感情纠葛,且《秀》对此着墨颇多,在阴丽华嫁给刘秀前,相较刘秀,阴丽华与刘縯的关系更为亲密,且刘縯之死也是促使阴丽华嫁给刘秀的重要因素。在昆阳大战中,冯异与阴丽华曾共患难,阴丽华因刘秀征战河北而误会刘秀时以及因许美人怀孕负气跑出宫后,冯异均作为重要角色出现。而《皇》中阴丽华与冯异、刘縯没有任何的感情纠葛,与阴丽华有感情纠葛的是邓奉,邓奉一直爱慕阴丽华,阴丽华与刘秀分别三年一直住在邓奉家,邓奉对阴丽华有救命之恩,邓奉因在南阳起兵被刘秀所杀,阴丽华对邓氏一族心怀愧疚。5、两书对刘秀打江山守江山的过程描写的详略不同,《秀》中因设定阴丽华功夫了得,善于行军打仗,故《秀》用大量篇幅描写了阴丽华随刘氏兄弟起兵,经历大小战役,入宫后多次随刘秀出征平乱的过程。《皇》中除了描写阴丽华出现在昆阳大战中以及怀孕随刘秀出征时在元氏生下刘阳外,没有其他阴丽华参与战役的情节。另外,在昆阳大战中,《皇》中阴丽华并没有实际参加战斗,阴丽华为了让城主王凤放心让刘秀带领十三骑出城去搬救兵,甘愿作为人质留在昆阳城内,并在昆阳城内和百姓一起遭受了无妄之灾。《秀》中阴丽华参与了刘秀的十三骑突围昆阳城,并在昆阳城外上战场与王莽新军打仗,因此两者对阴丽华参与战争的情节描写有很大不同。且关于《皇》中对阴丽华怀孕随刘秀出征时在元氏生下刘阳的描写是有史料记载的。而相较于《秀》,《皇》中对其余的战争情节或是略写,或是没有涉及。另,《秀》中描写阴丽华多次参与刘秀的政事,甚至因鼓动刘秀剿灭隗嚣,引发动乱,而被朝臣弹劾。《皇》中阴丽华对刘秀的政事没有过多兴趣,且多是默默支持,除了向刘秀建议颁布奴婢令和帮助劝说邓禹带头释兵权外,并没有其他参与政事的描述。6、关于阴丽华与郭圣通的后宫争斗,关于后位之争,对于立郭圣通为后以及立后前杀刘扬一事,史书是有记载的。《秀》中刘秀本意是想立阴丽华为皇后,刘秀杀刘扬是为阴丽华当皇后扫清障碍,但因阴丽华负气离宫,刘秀才不得以立郭圣通为皇后。《皇》中刘秀基于稳固江山的考虑想立郭圣通为皇后,因考虑到阴丽华的感受而一直拖着未立皇后,阴丽华出于对刘秀的谅解,主动让出后位,刘秀杀刘扬是为了防止刘扬外戚专权。另,虽然两书中均将郭圣通设定为与阴丽华争宠的反面角色,但对于两人之间宫斗的具体情节两书的描写也有很大不同。 第四,在具体情节方面,可将朱某所指出的67处具体被控侵权内容分为以下几组(为方便描述,下文中的序号以朱某提交的《侵权分析对照表》中列明的序号为准,并将朱某在庭审中增加的内容顺延为第73处): 1、表达相同或相似,且该表达系《秀》中原创或《秀》在史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创。如第1处,两部小说有邓禹在游历前向阴丽华求婚未果,游历归来得知阴丽华已嫁给刘秀,倍感失落的情节。再如第3处,史料中阴丽华和冯异均没有出现在昆阳大战,但两部小说均有阴丽华因刘秀被困昆阳而出现在昆阳大战,在昆阳见到了冯异,冯异向阴丽华说出其是汉军俘虏,且表示自己未败,阴丽华劝冯异归降刘秀。刘秀斥责众人的逃避心理,他人质疑刘秀无妻无子说漂亮话,阴丽华听到别人的质疑心生怒气,刘秀反驳质疑,表白阴丽华是自己心爱的女子的情节。又如第5处和第6处,第6处描写刘秀日食之日第一次生病,第5处描写刘秀第二次生病,史料中虽然对两次事件有记载,但《秀》在史料的基础上进行了演绎,虚构了多处情节,而《皇》中亦描写了该情节。两部小说均写到刘秀第一次生病的症状是流鼻血、晕倒、四肢抽搐,阴丽华用嘴将刘秀口中的秽物吸出,郭圣通阻止阴丽华陪在刘秀身边,阴丽华的孩子向郭圣通求情,三公均出现,因忌惮吴汉而刻意阻挡吴汉的视线(虽然阻挡的人物有所不同),刘秀不能说话用写字的方式表达要出宫养病。到偃师后当年曾为刘秀指路的白衣老者为刘秀治病。第二次生病时,刘秀向阴丽华隐瞒病情,再无神医医治,临时任命张湛为大司马,几个儿子都不明所以,由刘苍道破缘由。眼见刘秀并无好转,阴丽华开始绝食,刘庄央求阴丽华进食。类似的情节还有第4、10、11、12-1、12-2、12-3、13、14、15、17、18、20、21、24、30、32、40、47、48、50、54、55、56、60、61、63、65、66、68、69、72处。 2、虽表达相同或相似,但表达涉及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史料或属对同一史料的不同演绎。如第7处,史书中记载刘秀在长安游学时研习过《尚书》。两部小说都使用了"尚书"这一要素来描写阴丽华对刘秀的情意,具体情节上,《秀》中设定原来的阴丽华即阴小妹因仰慕刘秀,所以在家放着一套《尚书》睹物思人,聊慰相思,而《皇》中设定原来阴丽华因心属刘秀,为了增加和刘秀接触的机会而主动找刘秀借阅《尚书》。由此可见,两部小说关于具体情节的描写有所不同。另外,关于阴丽华与刘秀的关系,虽然两部小说均设定原来的阴丽华喜欢刘秀,但从整个情节发展来看,两部小说中关于阴丽华与刘秀关系的设定有很大不同,《秀》中原来的阴丽华爱慕刘秀,穿越后的阴丽华开始不喜欢刘秀,甚至有些瞧不起刘秀,后来两人经历众多磨难后,阴丽华才深爱上刘秀。《皇》中穿越前和穿越后的阴丽华都是自始自终深爱刘秀。再如第9处,史料中记载为彊华向刘秀献赤伏符。《秀》中的情节为阴丽华为了帮助刘秀能够顺理成章的称帝,自己编出赤伏符,假手刘秀的同窗舍友彊华进献赤伏符。而《皇》中的情节为刘秀写信给阴丽华要她找强华送赤伏符。两部小说除了在设定阴丽华参与了赤伏符一事上有相似之处外,在具体的情节设计上并不相同,又如第37处,关于刘秀后宫改制的描述,在史料中有记载。第70处,描写的是刘秀携阴丽华回乡祭祖,史书中有记载刘秀回乡一事,且写明宗室诸母与刘秀的对话,因此两书中刘秀与老人的对话是有史料出处的。虽然两书均虚构刘秀携带阴丽华一同祭祖一事,但两书对于宗室老人见到阴丽华后的表现的描写是不同的,且"娶妻当娶阴丽华"一句也是有史料出处的。类似的情节还有第2、8、12-4、12-5、12-6、22、23、26、27、28、29、31、33、36、41、42、43、44、51、57、58、64、73处。 3、虽表达相同或相似,但朱某所主张的表达属处理该类小说的必要场景或表达有限。 第19处,关于女主角不认识篆体字,因两部小说都是穿越类小说,穿越类小说往往都会出现此类从现代穿越到古代的人物不认识古代文字的情节,这属于此类小说的必要场景。类似情节还有第71处,穿越到古代的女主问身处何朝代的情节。 4、表达不相同、不相似。如34处,虽然两处均有"自保"一词,但表达的场景、情节、人物均不相同,《秀》中是建武二年,刘秀登基后,阴丽华从皇宫逃出,因吴汉的暴行而借兵邓奉在南阳起兵,其认为自己并不想自立为王而是为了保护南阳百姓的"自保"。《皇》中阴丽华认为邓奉有自立为王的能耐,所以才出言劝他自立为王,而邓奉说出"自保"是为表示自己没有自立为王的能耐,此时是更始二年,刘秀尚未登基做皇帝。再如第45处,描写的是阴丽华知道许美人怀孕后的反应,关于许美人这一人物史料是有记载的,且记载其生有一子,但对于许美人怀孕生子的时间史料中没有记载,虽两书均虚构许美人怀孕的时间是在封后前,但对于该处的具体情节描写是有很大差别的,《秀》中告知阴丽华许美人怀孕一事的是郭圣通,《皇》中阴丽华是从丫鬟口中得知此事,且两人的反应和所说的话表达不一致。类似的情节还有第46和52处。 5、朱某所主张的内容不构成表达。第16处,虽两书中对阴丽华的称谓均为阴姬,但单独的称谓不构成表达。第25处,关于阴识游学的时间点史书中虽没有明确,但《秀》中对该时间点的确定并不构成表达,且两书中对于阴识游学的描述均是一笔带过。第38、39处关于刘秀封侯阴识、增封阴识以及杀刘扬的时间顺序,朱某主张系其原创,首先史料中对于上述历史事件的时间并无详细记载,且《资治通鉴》中对于上述事件的记载顺序即为刘秀封侯阴识在先,增封阴识其次,最后刘扬被杀,鉴于《资治通鉴》是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历史的编年体通史,故上述事件的发生顺序并非朱某原创,且时间顺序亦不构成表达。 经过上述比对可知,两部小说的题材是相同的,故事主线也大致相同。但是,作品的题材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且对于文学作品而言,仅有抽象的题材和故事框架显然不能构成作品。构成作品的要素除抽象的题材和主线外,还应有具体的情节和内容。分析两部作品的主要内容,因两部作品是基于相同史实创作的,故在主要内容上有相同之处,除去史实外,就独创性的情节而言,虽然两部小说在有些人物关系的设置上,有相似之处,但在男主角外设置与女主角有感情纠葛的其他角色以及设定反面角色与女主角进行宫斗是此类小说制造戏剧冲突的惯用手法,两部作品在独创性的主要情节和内容的设计上仍存在较大差别。关于朱某主张的两部作品67处的具体情节和语言的对比,其中第二、三、四种情况因表达不相同或不相似,或虽有一定的相同或相似,但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或是为必要场景的有限表达故不能认定《皇》中的相应内容构成对《秀》的使用,关于第五种情况,因不属表达而无需认定是否构成使用。关于比对的第一种情况,从文学创作的角度可以明显感觉到《皇》的情节借鉴或是参考了《秀》,因《秀》发表在先,且两书系同一公司运作出版,故《皇》对《秀》有接触的可能,故在被告没有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独创情况下,应认定孔某对原告小说的上述情节设计进行了一定使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一部作品的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已有的作品,基于有利于文化传播和传承的考虑,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因此是否构成侵权,就还需要对上述相似情节的使用做进一步的分析。在小说《皇》使用的《秀》的上述情节中,除了第4处、第6处(阴丽华入宫觐见刘秀被封贵人及刘秀发病的情节)的内容达到了千字外,其余内容均从数十字到数百字不等,很多内容不过数句或一语带过。相较于《秀》800千字及《皇》400千字的内容而言,上述情节内容无论是在绝对数量、所占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均未达到作品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内容,结合两部小说的主要人物设计与情节、文字等因素,从读者欣赏体验的角度考虑,两部作品是分别具有独创性的两部不同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孔某对小说《秀》的使用尚在合理范围内,应属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因此,原告关于孔某创作小说《皇》,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小说《皇》以及光明楼书店销售小说《皇》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二审诉辩主张
朱某上诉提出: 1、原审法院在判定标准和判定理由之间互相矛盾,一方面原审法院认定了《皇》使用了《秀》的情节设计和相关语句,而这些均属于《秀》的原创或在史料基础上的原创,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却又在没有充分说理论证的情况下,主观判断《皇》对于《秀》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传承,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前后逻辑矛盾,不能自圆其说。2、原审法院关于两部小说的语言风格差异较大,《皇》不同于《秀》,刘秀为了江山社稷主动牺牲阴丽华的结论与事实不符。3、原审法院对于具体情节的第二、三、四、五种情况的评述存在多处错误,对于历史小说而言,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属于文学创作的公共素材,但对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演绎却有无限的创作空间,不同的作者可以不拘于历史的本来面目进行个性化演绎创作,原审法院对于公共素材与根据公共素材原创的表达不加区分,对67处具体情节进行了错误的评述。综上所述,孔某的作品《皇》侵害了朱某的作品《秀》的著作权,事实清楚,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违公平公正,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孔某答辩称:《皇》是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与《秀》的表达没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原审判决认定其使用了《秀》的相关内容是错误的。两部小说个别情节或许有类似的地方,但这是因为《后汉书》、《资治通鉴》、《东观汉记》等史书有明确的相关记载,或者《后汉通俗演义》、《刘秀私密生活全纪录》等后世小说有类似的演绎,或者属于小说创作的常用手法。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孔某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1、《柏杨曰》;2、《刘秀私密生活全记录》;3、《泣血的帝途》,以证明上诉人朱某主张的相关情节并非其独创,被上诉人孔某创作《皇》借鉴的是上述三本著作,与《秀》无关。 上诉人朱某对上述三份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些不属于新证据,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孔某主张其借鉴了史料,现又主张借鉴了上述三本作品,前后矛盾。 被上诉人凤凰文艺出版社认可上述三份证据材料。 被上诉人光明楼书店对上述三份证据材料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本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五)二审判案理由 被上诉人孔某在二审期间新提交的三份证据,并不属于新证据,且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皇》是依据相关史料--《资治通鉴》、《后汉书》、《后汉通俗演义》等创作完成,现又主张其创作借鉴了上述三本作品,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因此,对于上述三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一)关于朱某的权利基础。 著作权归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朱某系《秀》一书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关于孔某的侵权认定。 两部小说的题材和宏观故事脉络相同,均是以王莽改制至东汉初年为时代背景,以东汉王朝开国皇帝刘秀和皇后阴丽华的爱情为故事题材,运用穿越的手法,以穿越后阴丽华的感情经历为核心宏观故事脉络,穿插阴丽华与邓禹、刘玄的感情纠葛、刘秀打江山守江山的开国伟业、阴丽华与郭圣通的后宫争斗,为读者展示了阴丽华非凡的人格魅力和精彩的人生经历。但是,作品的写作方式、故事题材和宏观脉络属于"思想"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于小说作品而言,仅有抽象的题材和脉络梗概显然是不够的,构成作品的核心要素在于具体的情节、人物关系和人物性格以及相关语言文字等要素均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虽然两部小说的语言文字完全雷同之处只有几十余字,但是两部小说具体的情节、人物关系和人物性格存在多处近似的情况。原审法院对朱某提出的67处情节抄袭分五种情况予以认定,即:第一种情况,表达相同或相似,且该表达系《秀》中原创或《秀》在史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创;第二种情况,虽表达相同或相似,但表达涉及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史料;第三种情况,虽表达相同或相似,但朱某所主张的表达属处理该类小说的必要场景或表达有限;第四种情况,表达不相同、不相似;第五种情况,朱某所主张的内容不构成表达。但其中的部分认定存在错误。具体如下: 第2处阴丽华劝邓禹为官入仕,并无史料记载,《后汉书·邓禹传》中记载的是邓禹与刘秀的对话,邓禹向刘秀表达出不愿为官,但愿追随刘秀的意思,故此处属于《秀》的原创,不应属于第二种情况,而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7处《尚书》传情,并无史料记载,史料仅记载刘秀在长安游学时研习过《尚书》,而两部小说都通过《尚书》描写阴丽华对刘秀的情意,故此处属于《秀》的原创,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8处关于阴宅的景致,史书并无对阴宅的描写,故此处属于《秀》的原创,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9处,史料记载了彊华向刘秀献赤伏符,但《秀》中的情节为阴丽华为了帮助刘秀能够顺理成章的称帝,自己编出赤伏符,假手刘秀同窗舍友彊华进献赤伏符,而《皇》中的情节为刘秀主动写信给阴丽华要她找强华(彊华)送赤伏符,两部小说除了在设定阴丽华参与赤伏符一事上相似外,在具体的情节设计上并不相同,故此处不属于第二种情况,而应该属于第四种情况;第12-4处更始帝刘玄绑架阴丽华,系《秀》虚构的情节,没有史料记载,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12-5处阴丽华听闻刘秀与郭圣通生长子刘疆后的心理活动,没有史料记载,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12-6处邓禹解救阴丽华,没有史料记载,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22处阴识鼓励阴丽华回宫,并表示相陪,没有史料记载,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23处阴丽华听闻旁人对刘秀"真乃刘仲也"的评价,史料记载这样的评价系源自刘秀兄长刘伯升而非旁人,且未记载阴丽华对此评价的听闻和反应,《秀》为塑造刘秀韬光养晦的性格,描绘阴丽华对刘秀的初步印象设计了该处情节,《皇》中的近似情节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25处阴丽华获知阴识去长安游学,朱某主张《皇》抄袭的并不限于阴识游学的时间点,还包括上述情节,故此处不属于第五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26处关于昆阳大战时流星陨落新军大营,《后汉书》确有记载,但并未记载阴丽华与该场景的关系,《皇》中的相关情节与《秀》不同,其一,在《皇》中该场景系由傅弥发现,阴丽华是被动看到,而《秀》中流星陨落新军大营带有神话色彩,系基于阴丽华主动许愿而引发的神迹,其二,流星陨落发生时,阴丽华所处位置不同,在《皇》中阴丽华受傅弥保护留在昆阳城内,而在《秀》中阴丽华陪同刘秀杀出重围外出昆阳求援,故此处不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而属第四种情况;第29处昆阳大战刘秀使计乱敌军心,《后汉书》记载了刘秀所使计策,但未记载阴丽华听闻此事的心情和反应,故《皇》中的近似情节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31处刘秀与阴丽华完婚后第二日面圣刘玄,并无史料记载,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33处阴丽华对王莽被杀的感慨,没有史料记载,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36处刘秀借朱鲔之刀杀李秩,虽有历史记载,但史料并未记载阴丽华对此事的反应,两部小说都虚构了阴丽华听闻此事后近似的感慨,不应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38处分封诸侯、第39处诛杀刘扬的时间顺序与《资治通鉴》记载的顺序一致,朱某主张《皇》抄袭的并不限于上述时间顺序,还包括阴识受封、阴识增封和刘扬被杀前后连贯的故事情节,《皇》中的这串事件的描写虽与《秀》近似,但来源于《资治通鉴》,不属于第五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第43处刘秀试图为其姐刘黄向宋弘说媒,《资治通鉴》对此事有记载,但未记载阴丽华听闻此事后的心情和反应,故此处不应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45处封后前阴丽华获知许美人怀孕,两部小说关于描述该情节的语言表达虽然不同,但均虚构了许美人怀孕时间在封后前,阴丽华对此的反应也无明显区别,故此处不属于第四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46处许美人向阴丽华解释怀孕经过,两部小说的该处情节近似,且与第45处结合,成为逻辑上前后相连的近似连贯情节,故不属于第四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52处阴丽华怀刘义王体重骤降,虽然两部小说描述该情节的语言表达不同,但表达之意近似,故不属于第四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60处关于阴丽华"无赖"般地对付庄光,两部小说在此处情节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区别,这点需要结合小说全文进行解读,《皇》对庄光的描写一笔带过,阴丽华并不认识庄光,而庄光在《秀》中与阴丽华多次接触,该人物颇具"隐士"之风,性格特立独行,阴丽华对其既感激又难亲近,既敬佩又爱调侃,故此处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应该属于第四种情况;第64处关于阴丽华对星象的揣测,史料仅记载"有星孛于张",并未记载阴丽华看到星象奇观后的想法,故此处不应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第70处刘秀带新皇后阴丽华回家祭祖,《后汉书》虽记载了刘秀回章陵祭祖,但记载极为简略,"修园庙,祠旧宅,观田庐,置酒作乐......",未涉及阴丽华,故此处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综上,67处中应有48处近4万字属于表达相同或近似的第一种情况,即属于《秀》的原创。(详见后附侵权对比表) 通过上述比对,本院可以确认的是:1、孔某在撰写《皇》的时候使用了《秀》;2、《皇》与《秀》存在不同,《皇》中凝聚着孔某创造性的劳动。但关键问题在于,孔某对《秀》使用的性质是侵害他人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对他人作品的合理范围内的借鉴。对于这个问题,本院将结合孔某对《秀》的使用情况和《皇》中出现的与《秀》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孔某对《秀》使用的不是"思想"而是"表达"。在文学创作中,作品的构成要素包括思想、人物、情节、场景以及语言等。在小说中,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等非字面的创作元素往往处于纯粹的思想(中心思想)与纯粹的表达(语言文字)之间,在审理小说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区分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等非字面的创作元素是"思想"还是"表达"。一般而言,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越具体、越具有作者的个性化特征就越接近纯粹的表达,而这种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从对比看,除了第16处"阴姬"二字作为单独的称谓不构成表达外,前述48处相近似的具体情节,因体现了朱某独特的剧情选取与构思,展现了朱某的个性化特征,都应属于"表达"的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孔某虽未直接使用《秀》的语言文字,但使用了《秀》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非字面"表达"。 其次,《皇》中出现的与《秀》相近似的表达并非"巧合"。本案所涉及的作品是小说,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小说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可能出现个别情节上的"巧合",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涉案两部小说都是以阴丽华与刘秀的传奇爱情为题材的长篇历史小说,存在若干处近似情节或可用"巧合"解释,但从以上认定的48处构成相似的情节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虽然两部小说的不同之处是客观存在的,但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重心并非落在两部文字作品的不同上,而在于两部文字作品的近似之处,在于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能否对近似之处作出合理的解释,如表达有限或有史料依据。然而本案中孔某虽主张上述48处是其独立创作,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且对于上述48处近似之处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考虑到孔某有在先接触《秀》的可能,根据"接触加实质性近似"的原则,应该认定《皇》中48处情节系孔某使用了朱某《秀》中的相应内容。 最后,《皇》中出现的与《秀》相近似的表达属于《秀》的重要情节。上述48处情节在《秀》中并非无关紧要,对于全文故事情节的展开往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第1处邓禹向阴丽华求婚,该情节对于邓禹--全书中的二号男主角--人物性格的描写和邓禹与阴丽华之间感情纠葛的设计至关重要,求婚时的对白设计、场面布置以及求婚未果的结局安排,对于反应邓禹对阴丽华的一往情深,衬托阴丽华的个人魅力和阴丽华对刘秀的忠贞感情意义深远,因此此处情节对于全书故事情节的编排不可或缺。又如第5、6两处,这是描写刘秀两次中风发病和治疗的经过,这两处情节将刘秀、阴丽华、郭圣通、刘庄、刘疆等诸位皇子以及吴汉、阴兴等众位大臣有机串联起来,将众多个性鲜明的人物性格和复杂的人物关系刻画得淋漓尽致,对于全书故事情节的推进和刘秀、阴丽华生死不渝的情感渲染起到了关键作用。 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定孔某侵害了朱某就其作品《秀》享有的著作权。原审法院认定孔某对《秀》的情节设计进行了使用是正确的,但认为这种使用尚在合理范围内属于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依据不足,应该予以纠正。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 如前所述,孔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朱某作品《秀》的相应内容已构成侵害朱某的著作权,故其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秀》的作者朱某在小说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秀》与《皇》均是通过北京阅读纪文化公司运作出版的,所以凤凰文艺出版社对《皇》的审查应该更加严格,但因其审查不严致使《皇》出版发行,故该出版社应该与孔某承担连带责任。光明楼书店系销售商,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图书进货渠道合法,且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方面,因为孔某、凤凰文艺出版社侵害了朱某的署名权,故朱某要求凤凰文艺出版社与孔某承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方面,由于朱某未举证证明其因孔某、凤凰文艺出版社的侵权所受损失的数额或孔某、凤凰文艺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朱某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鉴于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孔某、凤凰文艺出版社的侵权而导致了精神上的重大伤害,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212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孔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朱某著作权的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皇后纪》(书号为ISBN 978-7-5399-4992-5);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皇后纪》(书号为ISBN 978-7-5399-4992-5);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孔某与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就其涉案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向朱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孔某、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孔某与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朱某经济损失五万元; 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解说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对高级抄袭的判断。随着社会的进步,涉及高级抄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而当下法院对于高级抄袭的认定标准却不统一,对同一被控侵权行为,有的法院认为这是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应该属于侵害他人改编权和署名权的高级抄袭。高级抄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目前困扰法院审理此类型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五步检验法",以期理顺关于高级抄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确定一个明确统一的高级抄袭认定标准。 第一步:区分"思想"与"表达"。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等非字面元素往往处于纯粹的思想(中心思想)与纯粹的表达(语言文字)之间,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区分这些非字面的创作元素是"思想"还是"表达"。一般而言,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越具体、越具有作者的个性化特征就越接近纯粹的表达,而只有表达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步:确定两部作品"思想"范畴的因素是否相同或近似。"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却是认定高级抄袭的重要因素。处于"思想"范畴的作品主题、感情色彩等虽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也不应该排除在高级抄袭的判断之外,这些"思想"范畴的因素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在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该将上述因素排除在外,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判断原、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时,也要把上述因素排除在外,事实上,对于高级抄袭的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思想和主题以及感情色彩,对于认定两部作品是否相同或近似,十分重要。 第三步:近似情节能否用"巧合"来进行合理解释。文学作品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原、被告作品中可能出现个别情节上的"巧合",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当两部作品存在多处构成相似的情节,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同时这些情节对于作品故事脉络的发展并非无关紧要,那么,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就基本可以判断原、被告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第四步:人物和叙事应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判断原、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时,应把人物和相应的故事情节进行整体考虑。因为不论是人物关系还是人物特征都需要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所以人物关系和人物特征以及相对应的故事情节不能简单割裂,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整体,在判断高级抄袭时应综合考虑。 第五步:关于纪实作品高级抄袭的认定应把相关客观事实排除。在对以相同历史人物为对象创作的两部作品进行高级抄袭的认定时,要把相关史实、人物关系、时间顺序等客观事实排除。这些客观事实作为历史素材应该属于公有领域,不应被私权垄断,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在比对原、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时,也必须过滤掉这些客观事实。但基于这些客观事实,根据作者的联想演绎创作的情节和安排的场景,受著作权保护,在比对原、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时,应该予以考虑。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对高级抄袭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一审法院认为孔某对小说《秀》的使用尚在合理范围内,应属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但二审法院则认为孔某对《秀》的情节设计进行了使用,但这种使用是否属于在合理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需要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之上,且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一审法院忽略了《皇》中出现的与《秀》相近似的表达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且《皇》中出现的与《秀》相近似的表达属于《秀》的重要情节这两个重要事实,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周多)
【裁判要旨】著作权侵权中高级抄袭的认定,可以根据五方面综合判断:(一)区分"思想"与"表达";(二)确定两部作品"思想"范畴的因素是否相同或近似;(三)近似情节能否用"巧合"来进行合理解释;(四)人物和叙事应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五)关于纪实作品高级抄袭的认定应把相关客观事实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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