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诉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案 服务合同;考核评价;标准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409号
审理法官:

王轶稚

刘永民

王广

代理律师:

王栋

李刚

法官解说
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行为,在接受服务的一方对服务行为不满意时,其是否有权享有对服务的评价权,并相应的减扣服务费?
随着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法律服务合同中,接受法律服务的一方,对于法律服务的质量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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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310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409号
2.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栋,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韩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汉族,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霄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轶稚;代理审判员:刘永民、王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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