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盛公司诉中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 劳务分包;违法分包;转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56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何连水

蔡永恒

张勇

法官解说
(一)劳务分包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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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67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565号。
2、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连水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某,男,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永恒,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源国;人民陪审员:张丽荣;人民陪审员:马俊鸿。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国增;代理审判员:李俊晔;代理审判员:李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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