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诉郭某等共有物分割案 拆迁协议;共有;真实意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266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宋峥

张杰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已就X6号院的拆迁利益进行了分割:首先,郝某认可收到过协议书、收条中提及的18万元,但否认该款系拆迁款,他从一审到二审始终主张是因与案外人张某存在X6号院内房屋买卖合同问题,18万元最终给付了张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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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33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2664号。
2、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郝某,男,194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女,194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郝某2,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郭某。
被告(被上诉人)娄某,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列被告(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建庆;人民陪审员:高新发、孙学高。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林;代理审判员:刘苑薇何江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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