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某诉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有利原则;关联公司;经济补偿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6751号
审理法官:

李馨

孟瑞

宋猛

代理律师:

张琳

邓妍

陈敕赫

法官解说
本案中较为突出的争点有二个:
一是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选择裁判依据。
一审法院是完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而二审法院运用"有利原则",比较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选择适用了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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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99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6751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某,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妍,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後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敕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慧;人民陪审员:李静;人民陪审员:孙桂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馨;代理审判员:孟瑞;代理审判员:宋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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