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北京黑白熊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 股东知情权、正当目的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72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巩旭红

周维

林文彪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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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72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黑白熊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城根北街16号22幢。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法官:曹红卫。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巩旭红;代理审判员:周维;代理审判员:林文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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