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等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行政赔偿案 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因延误治疗导致伤残或死亡时的程序适用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7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监管场所因延误治疗导致被羁押人伤残或者死亡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该问题目前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监管场所对被羁押人的管理行为属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应为行政赔偿案件。也有观点认为,因刑事侦查过程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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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202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73号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男,汉族。
上诉人史某1(一审原告,曾用名史某2),男,汉族。
上诉人史某1的法定代理人蔡某,女,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3,男,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4,男,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5,女,汉族。
上诉人暨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一审原告)史某6,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法定代表人衡某,男,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岱;审判员:阎雪莲;人民陪审员:杨永才。
二审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王琪刘天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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