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等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情节恶劣 共同犯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4)于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美兰

林仁浩

何裕华

代理律师:

金彩红

段广东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评价三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后,强行拿走其手机和钱包的行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三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形成了两种争议性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1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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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4)于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斌。
被告人:刘某1,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本科文化,学生,2014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金彩红,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本科文化,学生,2014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段广东,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本科文化,学生,2014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美兰,人民陪审员:林仁浩、何裕华。
6、 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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