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欣利源物资有限公司诉青海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民事 买卖合同 相对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

青海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

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互民初字第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俊贤

解统瑜

代朝文

代理律师:

赵辉

哈成堂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合同关系一般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因此,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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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互民初字第83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西宁欣利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利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卫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辉,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青海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公司) ,地址:互助县塘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林信忠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青海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哈成堂,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个体工商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俊贤;审判员:解统瑜;人民陪审员:代朝文。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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