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1贷款诈骗案 贷款诈骗罪;民事借贷行为;诈骗罪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冲河信用社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356号
审理法官:

潘波

林世萍

万景权

代理律师:

刘天夫

法官解说
:
被告人孙某某1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采用虚构贷款人、借款合同的方式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畏罪潜逃,故贷款诈骗罪成立。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孙某某1从刘某某2、谭某某2、刘某某6、刘某某3处获取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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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356号
2.案由:贷款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树成。
被告人:孙某某1,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原系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冲河信用社信用员,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2014年3月26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刘天夫,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波;审判员:林世萍;代理审判员:万景权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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