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贪污案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退票款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北京铁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

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京铁刑初字第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智湄

周浩

王然

代理律师:

宋秋星

法官解说
1、李某与宋某某在本案发生前是否有共同预谋
宋某某供述称,本案发生前是李某主动找到自己,提出由自己制作含有虚假退票信息的退票报告,李某则故意使这些退票报告通过审核,2人预谋后才开始共同实施犯罪。李某则供述:自己并未与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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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京铁刑初字第59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郑琪。
被告人李某,女,51岁(1963年2月2日出生), 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原北京铁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收入审核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通州区;2014年3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秋星,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智湄;审判员:周浩,代理审判员王然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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