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扬州通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刑初字第0037号
审理法官:

李忠正

刘义军

鸦红

法官解说
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具有复杂性,其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即行为人能否认定为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关键是判断其承担的职责是否为刑法第93条规定的"从事公务"。分辨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性质主要从职务权力及义务来源上予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刑初字第0037号。
2.案由: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何爽。
被告人: 沈某,男,1975年1月28日生,原扬州通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仪征项目部经理,住扬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2月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忠正;代理审判员:刘义军;人民陪审员:鸦红。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