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累犯 毒品再犯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刑初字第0092号
审理法官:

李忠正

吕超

涂军峰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被告人领取邮寄毒品时主观故意的内容;二是对被告人领取邮寄毒品并持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三是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邮寄包裹及居住地查获的毒品是否计入毒品犯罪数量。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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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刑初字第0092号。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何爽。
被告人: 李某1,男,1974年11月6日生,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忠正;代理审判员:吕超;人民陪审员:涂军峰。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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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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