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等人销售假药案 销售假药罪 共同犯罪 帮助犯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刑初字第0296号
审理法官:

李忠正

吕超

陆先友

法官解说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罪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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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刑初字第0296号。
2.案由:销售假药。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吴丹。
被告人吴某1,男,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羁押。
被告人吴某2,男,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人古某,女,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人梁某1,男,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羁押。
被告人何某,女,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人梁某2,女,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人程某,男,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羁押。
被告人黄某,男,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人王某1,男,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人温某1,女,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人王某2,男,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李忠正;代理审判员:吕超;人民陪审员陆先友。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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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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