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不服涿州市民政局离婚登记案 不服离婚登记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保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霍彦平

解建国

李文玉

代理律师:

孙晓雷

任焱辉

法官解说
本案中涿州市民政局在办理杨某与宋某的离婚登记时没有进行慎重的审查,未发现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不妥,既违反法定程序,又违背公序良俗。宋某在婚姻期间遇车祸致残,理应受到丈夫的关怀和照顾,即使离婚也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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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不服离婚登记案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孙晓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法定代理人宋某1。
委托代理人宋某2。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涿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局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俊华;人民陪审员:马晓池、王怀颖。
二审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霍彦平;代理审判员:解建国、李文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9日 。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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