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丹东市燃气总公司供用气合同案 供气合同;注意义务;停止供气;赔偿责任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元民三终字第00030号
法官解说
当今,使用燃气加工饮食是丹东市内的大部分居民的生活方式。燃气、自来水、电已经是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难想象,如果没有燃气、没有自来水、没有电,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确有小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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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3)元民三初字第00228号
二审判决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元民三终字第00030号
(二)案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宝龙(原告徐某之子)
被告丹东市燃气总公司。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
代理审判员王东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二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军、张俊峰、孔亮亮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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