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诉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案 医疗保险基金;医保支付;不作为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行终字第000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颜凯

张西湖

刘莹洁

法官解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我国公民均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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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4)霍行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行终字第00040号判决书。
2、案由:诉不履行医疗保险待遇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1,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2,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上诉人):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庆珍;审判员:童晓文;人民陪审员:陈文锐。
二审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凯;审判员:张西湖;代理审判员:刘莹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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