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书"的证据属性认定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凯迪龙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覃芳

韦选芳

郭亮

代理律师:

罗昌烈

王婷婷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真伪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大多数的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会以商标权利人不具有鉴定资质和鉴定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抗辩。
本案中,针对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98号判决书。
2.案由: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南宁市凯迪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增城市小楼镇。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昌烈,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婷婷,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芳;人民陪审员:韦选芳、郭亮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