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邱某等侵权责任案 姓名权;肖像权;侵权;授权行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1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孙丽

聂凯

张惠

代理律师:

韦仲想

何国欣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具有高度社会关注度的名人、明星等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其肖像、姓名作为宣传或代言他人的产品、广告,随之而来的便是此类纠纷亦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也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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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169号判决书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韦仲想,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少军,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何国欣,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运德集团南宁凯路企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菲,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竞生,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1,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孙丽;代理审判员:聂凯;人民陪审员:张惠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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