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刘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等健康权案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不真正危险行为
案由:
商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兴民一初字第4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聂凯

梁端兰

张惠

代理律师:

董毛金

徐伟

黎雪梅

秦竹溪

庞树源

莫远海

廖可军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的不真正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介于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之间的一种侵权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无意思联络但共同作用构成共同危险。
有别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不真正共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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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4)兴民一初字第419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德周,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代表人:庞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代表人:吴开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雪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南宁分公司。
代表人:陈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竹溪,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树源,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
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俊,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代表人:黄海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远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可军,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凯;人民陪审员:梁端兰张惠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5日(经一审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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