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远科技图像有限公司诉来宾市兴宾区海天快运部等运输合同案 运输合同 格式条款 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

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

广西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7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邱岳山

黄海宽

李家妥

代理律师:

朱庆泰

何果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因快递物品丢失所产生的纠纷。近年来,随着跨地区经济往来不断增多,快递业务飞速发展,快递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因快递物品丢失产生的纠纷屡屡出现。在本案中,快运托运单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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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752号判决书。
2.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宏远科技图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庆泰,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果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海天快运部。
负责人(经营者)覃自克。
委托代理人罗某,系覃自克之妻。
第三人海峡彩亮(漳州)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雪宾,广西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岳山;人民陪审员:黄海宽、李家妥。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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