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案 日常生活;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案由: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合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谢丽行

陈东泉

秦素英

法官解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这使得对于"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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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罗显福,合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青艳。
被告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江锋。
委托代理人韦天煜。
委托代理人韦毅澜。
第三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世尧。
委托代理人韦光晓。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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