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缓刑适用;多次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恶劣影响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兵九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王筱萍

邹彦君

葛阳

代理律师:

王相坤

法官解说
一、缓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缓刑制度采用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宣告一定的考验期限,并在期限内对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限制和义务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再实施其他较为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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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额垦刑初字第8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兵九刑终字第3号
2.案由:史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男,汉族。
一审辩护人:王相坤,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史某2,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江华;审判员樊向锋、人民陪审员胡光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筱萍;审判员邹彦君、葛阳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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