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总场等共有纠纷案 房屋共有;构筑物;权利证书
案由:
共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兵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丽美

赵政

方园

代理律师:

曹江海

张长生

陈慧泉

法官解说
一、关于房屋出资来源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所争议的位于石河子市北泉镇清泉集双楼村(北区)89东1号平房,是孙新忠依照相关政策将旧房改造的名额让与其父母即被告于某及孙国良,被告于某及张国良根据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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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兵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曹江海,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总场。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生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于某。
第三人(被上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陈慧泉,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世成  人民陪审员杨兵  人民陪审员尹玉婷。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美 审判员赵政  代理审判员方园
6.审结时间:
一审:2014年8月6日
二审:201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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