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诉沙湾县石河子老街友好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案 医疗损害责任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夏邑县

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中学

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中学

河南省虞城县

河南省虞城县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

沙湾县石河子老街友好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医务科

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娄战英

孟令海

赵永刚

代理律师:

丁大勇

刁培勤

张来富

杨阳

法官解说
本案因产妇王某8在医院生产过程中,因为产后大出血、DIC,羊水栓塞,加之两家医院的违规行为,导致王某8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两家医院对于新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无异议,但认为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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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30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00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原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的法定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村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2,女,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中学学生,住址与王某1相同。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3,男,199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中学学生,住址与王某1相同。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4,男,201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址与王某1相同。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5,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村民。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村民。
六原告(被上诉人)一、二审的委托代理人:丁大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被上诉人)一、二审的委托代理人:王某6,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上诉人):沙湾县石河子老街友好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湾老街友好医院),住所地:石河子老街民族路友好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某,院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刁培勤,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7,女,汉族,沙湾县石河子老街友好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医务科主任。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妇产科主任。
被告(上诉人):石河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三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院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军;人民陪审员:刘戈娜、蔡文英。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战英;审判员:孟令海、赵永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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