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1等诉薛某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民事 抚养 承包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河子市

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

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市

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市

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

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市

石河子市

石河子市

石河子市西环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娄战英

孟令海

赵永刚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社会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农村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被上诉人薛某2作为监护人选择分散供养与石河子乡民政办签订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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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06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73号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1(上诉人),男,汉族,石河子市村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3(上诉人),女,汉族,石河子市村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薛某1(薛某3之兄),简历同前。
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4(上诉人),女,汉族,石河子市村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薛某1(薛某4之兄),简历同前。
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1(被上诉人),男,汉族,石河子市村民。
二审委托代理人:秦某2(秦某1之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秦某3(被上诉人),女,汉族,石河子市村民。
被告:薛某2(被上诉人),女,汉族,石河子市村民。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窦福海,石河子市西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薛某5(薛某2之子),男,汉族,石河子市村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念平;审判员:刘玉平;代理审判员:徐珍。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战英;审判员:孟令海、赵永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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