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民事 举证责任 证人证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下野地垦区司法局下野地法律服务所

第八师134团沙门子镇水管站

第八师134团政法办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丽美

赵政

方园

法官解说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与证据清楚,但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相异的关键就在于对证人从某的证言是否采信。本案中证人从某作为单一证人,对单一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有着直接的关系。
单一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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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4)下民初字第29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78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汉族,无业。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虎,下野地垦区司法局下野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袁某,男,汉族,第八师134团沙门子镇水管站配水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第八师134团政法办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颖。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美;审判员:赵政;代理审判员:方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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