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车辆贬值损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河子市宏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该公司法务部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宏坚

游绍群

张小萍

代理律师:

王某盛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种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件涉及到车辆贬值损失认定问题。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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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07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5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 (上诉人):姚某,男,汉族,石河子市宏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全,乌鲁木齐市沙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56小区9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区198号。
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世成;人民陪审员:秦永忠、袁杰。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宏坚;代理审判员:游绍群、张小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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