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合同案 民事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铭徽

蔡众

杜丹

代理律师:

郑纲

王绍利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应当由谁对受害人李某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光公司虽然已与李某的健康权诉讼纠纷中先行支付了赔偿款,现其根据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签订的《土建工程承揽合同》及《施工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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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2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94号小区天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郑纲,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玛纳斯县。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绍利,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法官:花蔺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铭徽;审判员:蔡众、杜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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