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1等原告与金石期货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民事 生命权纠纷 过错责任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华

张玲玲

佘文

代理律师:

吴颖

黄臻

李新

彭峰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单位员工因患疾病,医治无效死亡,员工家属认为单位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及救助义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员工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疾病造成的,都表示认可,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员工因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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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4)乌垦民一初第136号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1号判决书。
(二)案由
生命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1(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吴某(上诉人),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2507 -5。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1、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邹永梅
2、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审判员:张玲玲、佘文。
(六)审结时间
1、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5日。
2、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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