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马某1、马某2、马某3返还原物案 民事 善意取得 返还原物请求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张玲玲

韩卫

孙东

代理律师:

祁培琳

童晓兵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善意取得的理解。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随着兵团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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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4)三垦民一初字第103号
2、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63号。
(二)案由:返还原物
(三)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1968年2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祁培琳,新疆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1,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系原告马某姐姐。
第三人马某2,男,1970年8月4日出生,回族,司机,住新疆昌吉市。
第三人马某3,男,1969年3月5日出生,回族,系五一农场六连承包户,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代理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1、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青
2、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玲玲,审判员:韩卫、孙东
(六)审结时间:
1、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1日
2、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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