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股

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彭威

法官解说
现实生活中,多数人对工伤的基本认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根据规定的不同,有所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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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股副股长。
第三人龚某,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4.审级:二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英;代理审判员:冉开英、杨平安。
二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萍;审判员:胡春;代理审判员:王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 年5 月9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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