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胁迫;胁迫内容的合法性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显春

高维杰

于相峰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近年来较为频发的一类刑事案件,此案被告人故意选择在饭店门口蹲点,等待"酒驾车辆"作为"碰瓷"对象,利用酒驾司机害怕报警后被处罚的心理,敲诈勒索巨额钱财。被告人的这种做法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5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显春;代理审判员:高维杰;人民陪审员:于相峰。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