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5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显春;代理审判员:高维杰;人民陪审员:于相峰。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2、孙某、郝某、杨某、姜某(已判决)及贾某、于某、二某(均在逃)于2013年7月20日晚10时许,驾驶黑色比亚迪吉普车在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和站前街交汇处,故意向后倒车,与周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以此向周某勒索现金人民币8,000.00元。
2、被告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三)事实和证据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2、孙某、郝某、杨某、姜某(已判决)及贾某、于某、二某(均在逃)于2013年7月20日晚10时许,驾驶黑色比亚迪吉普车在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和站前街交汇处,故意向后倒车,与周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以此向周某勒索现金人民币8,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6年9月9日,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李某系被抓获归案。
(3)收条:证明被害人周某因受敲诈勒索赔偿李某等人8000元人民币。
(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5)长春市净月监狱释放证明:证明李某于2010年11月1日被净月监狱刑满释放。
(6)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李某2、孙某、郝某、杨某、姜某已判决。
2、证人证言:
(l)证人杨某证言:2013年夏天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我和李某2、郝某、姜某、孙某、李某、二某(外号)、贾某在农安镇党校胡同李某2租住的房子里待着。李某2就和郝某说整点钱花,然后郝某和李某2两个人就商量郝某开车拉着我们出去找喝酒驾车的人撞车,然后向对方要钱。郝某和李某2商量完问我们行不行,我们大伙都说行。然后郝某、李某2、还有几个人一起开车走了,他们几个是开着一辆比亚迪S6走的,走的时候李某2告诉我们等电话。然后我就自己走去找于某了,然后我和于某两个人在街里溜达等电话,在等电话的过程中我把李某2、郝某出去开车整钱的事情和于某说了。于某就和我在一起等电话了,后来李某来找我了,我们在一起了,后来李某接到李某2的电话,李某就带着我们去农安镇最糟饭店门前的路口了,看见郝某他们的比亚迪车被一台面包车追尾了。李某2他们正在和司机争吵,那个司机说郝某的比亚迪是故意撞他的,他不赔钱。郝某就说:你喝酒了,给钱修车,要不就告你酒驾。然后那个面包车司机说没有钱。这时我和李某他们就到跟前了,我看看比亚迪车说:把车撞这样,得多少钱修去?然后我们几个就七嘴八舌说了几句撞车的事情。后来面包车司机说没有钱,郝某他们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把郝某和面包车司机拉走了。我们知道他们去验血了,我和于某、姜超、孙某等人就去黄龙司法鉴定中心等郝某了。等了一个多小时,看见郝某从鉴定中心出来了,给了我们一人一百元钱。然后就让我们走了。
(2)证人李某2证言:2013年7月份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和郝某商量怎么来钱快,我提出开车找酒后驾车的"碰瓷",郝某就同意了,然后我和郝某、孙某等人开着一辆白色比亚迪就去农安街上找目标,在站前街最糟菜馆门口找到一辆酒后驾驶的面包车,然后我们开车到这车前面,再往后倒车,就撞上这个面包车了。然后郝某说是面包车撞的他的车,朝面包车司机要四千元修车,人家不同意。郝某说面包车司机酒驾,要报警。面包车司机不怕,在争议的时候,我又找了一大帮人过来围着司机让那司机给钱,司机不同意就报警了,警察来了拉着车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来司机赔给郝某七八千元钱。郝某给我一千五百元,给孙某这些跟着去的人一人一百元。去事故现场的有孙某、二某、姜超、小洋洋、子饶,还有一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
(3)证人孙某证言:2013年7月份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郝某、李某、贾某、姜超、洋洋、二某在党校胡同李某2租住的房子里,李某2提出要开车找酒后驾车的"碰瓷",然后我和郝某、李某2等人开着一辆白色比亚迪就去农安街上找目标,在站前街最糟菜馆门口找到一辆酒后驾驶的面包车,然后我们开车到这车前面,再往后倒车,就撞上这个面包车了。然后李某2朝面包车司机要三千元,人家不同意。李某2又找了一大帮人过来围着司机让那司机给钱,司机不同意就报警了,警察来了拉着车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来司机赔给郝某八千元钱。郝某给我们这些出场的人一人一百元,剩下钱的被他和李某2分了。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周某陈述:2013年7月20日晚上10点多钟,我开车在农安站前等红绿灯时候,前面的车故意倒车撞到我车上,那天我喝了点酒,对方要告我酒驾,还找了五六个年轻人,其中有两个年轻人手里拿着扎枪吓唬我。后来没办法我怕对方告我酒驾,就给对方八千元私了了。我们写了调解书,才知道对方叫郝某。对方就是告诉我不给钱就告我喝酒驾车了,把我送进去。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供述:李某2是我的亲堂弟,2013年的时候我总和李某2还有李某2的几个小弟在一起。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李某2还有郝某在好望角的院内车上唠嗑,李某2和郝某在车上说有别的喝酒开车的司机,咱们就开车撞他的车。然后就管酒驾的司机要钱,如果不给钱就报警告对方酒驾。然后李某2和郝某还有孙某一起开一台郝某租来的比亚迪吉普车出去了。我就在好望角院里待着。他们走了一会之后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在站前大街最糟饭店那里撞车了,要打仗,让我过去。我就知道他们是碰瓷成功了。然后我就开车过去了。我到了现场之后看见郝某的比亚迪吉普车后面和一台面包车的前脸撞到一起了。现场有李某2、郝某、二某、孙某、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到了现场之后就和那个被撞的面包车司机说:你他妈的你要干仗啊?对方也没有和我说话,我就被别人拉到一边了。然后警察就来了。我就和李某2的小弟们还有警察一起去农安司法鉴定中心给那个酒驾的司机做酒精测试。到了司法鉴定中心,我就知道做完鉴定那个酒驾的司机给了郝某8000元钱人民币。然后郝某给了李某2那些小弟每人100元的出场费,还给了我200元的出场费。接着我们就各自离开了。
5、视听资料
讯问光盘一张:证明讯问过程合法。
(四)判案理由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予以供认,并有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经查,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
(六)解说
这是一起近年来较为频发的一类刑事案件,此案被告人故意选择在饭店门口蹲点,等待"酒驾车辆"作为"碰瓷"对象,利用酒驾司机害怕报警后被处罚的心理,敲诈勒索巨额钱财。被告人的这种做法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维杰)
【裁判要旨】胁迫内容的合法与否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行为人在酒后驾车多发地蹲点,利用酒驾司机害怕报警后被处罚的心理,敲诈勒索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依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