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过失致人重伤罪;机动车的认定;超标电瓶车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35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汪凤泉

陈宗芹

陈少君

法官解说
1、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至今相关行政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且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目前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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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35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艳。
被告人:吴某,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凤泉;人民陪审员:陈宗芹、陈少君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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