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祁某不当得利案 民事 不当得利 返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时永泉

吴忠良

杨绪强

代理律师:

敬耀武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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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张某。
委托代理人:敬耀武,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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