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翻供;刑事证明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二终字第12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案件中,口供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包括案件起因、作案手段、实施过程、现场处理等,具有关键作用。出于种种原因,被告人在进入庭审阶段后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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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案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4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二终字第123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邝某,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卫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大鑫;人民陪审员:林丹、利荣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应参;审判员:廖思阳;代理审判员:李运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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