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伐林木案 盗伐林木罪;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的认识
案由:
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钟建

黄薇

黄小妹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罪?"是量刑的关键点。被告人李某辩称:"我是砍自己的山场,我不认罪,如果法庭认为我有罪,我就认罪。"属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法律规定无知。本案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案件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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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2.案由:盗伐林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玲
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融安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克昌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钟建;代理审判员:黄薇;人民陪审员:黄小妹。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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