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1、胡某某1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选择性罪名
案由: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

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晓春

角相友

李红仙

代理律师:

姚玉玺

陈志坤

法官解说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人李某某1、胡某某1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们认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选择性罪名,此款规定包括的罪名应是两个,一是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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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支芬。
被告人:李某某1、女、30岁、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
辩护人:姚玉玺、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1、女、37岁、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
辩护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晓春;人民陪审员:角相友、李红仙。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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