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姚某1污染环境案 公益诉讼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6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翁志刚

陈毅滨

陈平

代理律师:

于那刚

法官解说
1、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负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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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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