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入户抢劫、盗窃案 抢劫罪 盗窃罪 入户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文俊芳

张小芹

殷大祥

代理律师:

李利华

范先太

法官解说
被告人的作案年龄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时必须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的作案年龄一般应当以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为准,户籍证明是证实自然人出生日期的法律文件,除非有充分证据证实户籍证明有误。本案中,1、儿童预防接种证系原件,无伪造、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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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83号判决书。
(二)案由:抢劫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
辩护人:李利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户籍登记为1995年4月19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
辩护人:范先太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俊芳;审判员:张小芹;人民陪审员:殷大祥。
(六)审结时间: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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