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过错;量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余敏

法官解说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笔者认为,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过错行为的产生主体是被害人,行为本身必然由刑事被害人自己实施,他人无法替代。如果某人有过错,但被告人却对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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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阳红斌
被告人吴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月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被逮捕。
辩护人余敏,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赵颂葵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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